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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管安露李宛玲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3號

反 訴 人 丙○○

上列反訴人因反訴甲○○、丁○○及乙○○偽造文書、誣告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338條定有明文,然於公訴程序中,並無相同之規定。查反訴人丙○○係因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670號對其提起公訴後,在本院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提起本件反訴,顯然並非於自訴程序中提起反訴,即本件之反訴即屬不得提起而提起,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依法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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