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