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壬○○
- 被告
- 辛○○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王進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6、208、209、210、211、212、22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妨害投票正確罪,共計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參年。
丁○○共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妨害投票正確罪,共計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甲○○共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丙○○共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戊○○共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壬○○共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辛○○共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起訴書就被告所犯法條誤載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已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該條第2項及被告己○○、庚○○由本院另行審結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各願受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處罰。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6條第2項、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