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 債權人
-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英
- 債務人
- 億宏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維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新臺幣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七)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八)新臺幣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