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
- 原告
- 高佳玲
- 原告
- 呂高阿銀
- 原告
- 高阿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錢信宏律師
- 被告
- 高成助
- 被告
- 高阿欽
- 被告
- 兼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高成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高保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高保運、高洪玉女之子女,高保運於民國90年4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高洪玉女與兩造,應繼分各7分之1;嗣高洪玉女於103年3月9日死亡,依高洪玉女生前預立之公證遺囑,將系爭遺產之應繼分交由被告高成志繼承,茲兩造對於系爭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求為命分割高保運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所提分割方法無意見,但希望可以原物分割;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繼承人高保運於90年4月20日死亡時,其遺留如附表一「遺產內容」欄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及高洪玉女共同繼承,應繼分比例均為1/7。嗣高洪玉女於103年3月9日死亡,依高洪玉女生前預立之公證遺囑,將系爭遺產之應繼分交由被告高成志繼承。又本件查無不得分割之情事,惟因被告對於分割分法及所需費用均有意見,故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被繼承人高保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高洪玉女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公證書正本附遺囑意旨影本、財產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澎湖縣政府稅務局107年3月7日澎稅房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見本院卷第35至55、97至102、135至167、171至173頁)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訴請分割應予准許。審酌被告雖表示希望原物分割,然均無提出何分割方案供本院參酌;復衡酌被繼承人高保運所遺如附表一「遺產內容」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而分割遺產之訴,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高保運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編號│種類│ 遺產內容 │ 分割方法 │├──┼──┼──────────────────┼──────┤│ 01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按附表二所示││ │ │範圍全部) │兩造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02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 │按附表二所示││ │ │利範圍全部) │兩造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03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 │按附表二所示││ │ │利範圍全部) │兩造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04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 │按附表二所示││ │ │利範圍全部) │兩造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05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 │按附表二所示││ │ │利範圍全部) │兩造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06 │土地│澎湖縣○○鄉○○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按附表二所示││ │ │圍全部) │兩造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07 │建物│澎湖縣○○鄉○○村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按附表二所示││ │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兩造應繼分比││ │ │ │例分別共有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編號│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 01 │ 高佳玲 │ 1/7 │ ├──┼────────┼───────┤ │ 02 │ 呂高阿銀 │ 1/7 │ ├──┼────────┼───────┤ │ 03 │ 高阿英 │ 1/7 │ ├──┼────────┼───────┤ │ 04 │ 高成志 │ 2/7 │ ├──┼────────┼───────┤ │ 05 │ 高成助 │ 1/7 │ ├──┼────────┼───────┤ │ 06 │ 高阿欽 │ 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