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 債務人
- 方立地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
- 代理人
- 陳靜娟律師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姍姍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羅建興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理人
- 黃勝豐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權人
-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月娥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代理人
- 黃秀敏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陳小琪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代理人
- 鄭穎聰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之「共78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72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更生程序亦應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因本院誤繕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