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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債務人
方立地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
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黃秀敏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陳小琪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之「共78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72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更生程序亦應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因本院誤繕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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