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榮
- 代理人
- 陳珈勻
- 相對人
- 海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勃有
- 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宜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案件內所爭訟之分配表,聲請人於該執行程序中有陳報債權並被列為其中一位債權人,是聲請人既為該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之債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為明瞭本件程序,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分配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執295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堪信聲請人對本案有利害關係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