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暨教育部民國108年8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08133號函,108年8月23日至113年8月23日滿五年,各審級行政法院、民事法院提確認依法校安通報及聲請人違法之訴、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權利時效消!結案!對澎湖縣政府秘書長蔡淇賢、行政處法制專員毆麗紫對業務承辦人有求償權2年,權利時效為消滅。聲請人於114年10月28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向通譯、書記官賴光億及法官陳立祥完成補正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經查,聲請意旨不知所云,顯非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