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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立祥

聲請人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暨教育部民國108年8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08133號函,108年8月23日至113年8月23日滿五年,各審級行政法院、民事法院提確認依法校安通報及聲請人違法之訴、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權利時效消!結案!對澎湖縣政府秘書長蔡淇賢、行政處法制專員毆麗紫對業務承辦人有求償權2年,權利時效為消滅。聲請人於114年10月28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向通譯、書記官賴光億及法官陳立祥完成補正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經查,聲請意旨不知所云,顯非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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