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3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53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民國44年12月20日結婚,被告自74年離家迄今,棄原告及子女於不顧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之女乙○○到庭證述屬實,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三、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本件被告長期棄家庭於不顧,兩造再難繼續婚姻關係,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依據前述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自應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3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