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1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蹤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9年8月15日結婚,婚後感情初尚融洽,嗣被告於94年無故離家,至今未歸,無法連絡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被告入出境紀錄核對無誤,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三、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本件被告經查證現已離家多時,顯有脫離既有婚姻關係之意思,兩造再難繼續婚姻關係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依據前述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自應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