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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3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13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蹤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9年8月15日結婚,婚後感情初尚融洽,嗣被告於94年無故離家,至今未歸,無法連絡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被告入出境紀錄核對無誤,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三、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本件被告經查證現已離家多時,顯有脫離既有婚姻關係之意思,兩造再難繼續婚姻關係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依據前述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自應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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