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2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簡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永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252號、106 年度偵字第1500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蔡永敦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⒒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⒒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永敦係址設雲林縣○○鄉○○路000 號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學會附設麥寮職訓中心(下稱麥寮職訓中心)之經理,而蘇金淼(另行起訴)係麥寮職訓中心之實際負責人,而雲林職訓中心受相關事業單位委託,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課程。蔡永敦、蘇金淼就該職訓課程負責決策、工作調派及管理,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上開11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均為求順利進入台塑關係企業就職,須取得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證照,詎蔡永敦、蘇金淼與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均明知報名學員缺課時數未逾全期訓練時數3 分之1 以上,始得發給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或教育訓練結業證書,詎蔡永敦竟與蘇金淼、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至101 年間,明知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等人均未參加麥寮職訓中心舉辦之職訓課程,先由蘇金淼或蔡永敦向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等人或其等之雇主,收取照片、年籍資料及新臺幣(下同)3 千元至1 萬5 千元不等之代價,再由蔡永敦另行彙集未上課之會員名單並提供製作證書所需之相關文件予不知情之會計丁雅文(另為不起訴處分),丁雅文收集資料完畢後,將上開資料寄送至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5 樓之1 之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學會(下稱中華勞動學會,另行簽分偵辦)並將所收款項(中華勞動學會抽成5~8 ﹪)匯款至中華勞動學會之帳戶內,復由中華勞動學會以不詳方式,製作並核發不實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合格結業證書予吳清源等人(詳如附表所示),使吳清源等人能順利在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六輕廠區工作,足生損害於台塑公司審查廠商資格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永敦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蘇金淼、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之供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丁雅文之證述。
㈣勞動部104 年12月22日勞職授字第1040204197號函暨所附資料。
㈤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特種文書影本等。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係以所偽造、變造者為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客體。所謂「特許證」係指特許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證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等;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品性、能力、服務有關之證書而言,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成績單、在職證明書、工作能力證書、依親生活證明書、警察機關所製發之良民證等(參照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917 號判決意旨)。查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學會附設麥寮職訓中心受相關事業單位委託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課程,於課程結束對各學員學習情形進行評估,頒發學習結業證書,故本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結業證書,係在證明持有人已經完成雲林職訓中心所開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其性質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無訛。而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等明知進入台塑關係企業就職須先取得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證照,且報名學員須缺課時數未逾全期訓練時數3 分之1 以上,始得發給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或教育訓練結業證書,詎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等人為一時圖便利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相關教育訓練完成資格證明,實際上吳清源等11人並未參加訓練結業,竟分別與被告蔡永敦、蘇金淼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而以偽造方法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結業證書,使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等人能順利在台塑公司六輕廠區工作,足生損害於台塑公司審查廠商資格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蘇金淼、吳清源、閻慶忠、林榮三、林宗淵、蔡賀年、劉一宏、朱建勳、趙國昇、黃文宏、許永田、鄧永昇就上揭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⒉⒌⒏中之各次犯行部分,係在緊接之時間下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係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⒒所示之各罪(共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其行為足生損害於台塑公司審查廠商資格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本不宜寬貸,惟考量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並參酌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所處拘役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併就各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沒收之判斷:
㈠如附表二編號⒈至⒒所示之偽造文件,業經共犯吳清源等人持向台塑公司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二編號⒈至⒒所示之購買金額雖然由中華勞動學會抽成5~8%,但被告供稱偽造證書部分其並未分紅及獎金,只有領薪水,偽造證書所得全歸蘇金淼等情(見警卷第13頁),且依卷內資料亦尚難認被告因犯本案而獲有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北港簡易庭法 官 許佩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事 實 │ 宣 告 刑 主 文 │ ├──┼───────┼──────────────────────┤ │⒈ │附表二編號⒈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⒉ │附表二編號⒉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⒊ │附表二編號⒊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⒋ │附表二編號⒋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⒌ │附表二編號⒌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陸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⒍ │附表二編號⒍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⒎ │附表二編號⒎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⒏ │附表二編號⒏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陸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⒐ │附表二編號⒐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⒑ │附表二編號⒑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⒒ │附表二編號⒒ │蔡永敦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被告/ │受訓期間 │偽造文件 │購買價格 │ │號│買證書人│ │ │ │ ├─┼────┼─────┼─────────────┼──────┤ │1 │吳清源 │980710至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4千元 │ │ │ │980718 │育訓練班第34期結業證書 │ │ ├─┼────┼─────┼─────────────┼──────┤ │2 │閻慶忠 │980112至 │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1萬5千元 │ │ │ │980119 │練班第12期結業證書 │ │ │ │ ├─────┼─────────────┤ │ │ │ │980117至 │特定化學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 │ │ │ │980121 │育訓練班第21期結業證書 │ │ │ │ ├─────┼─────────────┤ │ │ │ │981214至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 │ │ │ │981229 │育訓練班第35期結業證書 │ │ ├─┼────┼─────┼─────────────┼──────┤ │3 │林榮三 │990913至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3千元 │ │ │ │990920 │管教育訓練班第32期結業證書│ │ ├─┼────┼─────┼─────────────┼──────┤ │4 │林宗淵 │991206至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教育訓練班│3千元 │ │ │ │991213 │第59期結業證書 │ │ ├─┼────┼─────┼─────────────┼──────┤ │5 │蔡賀年 │0000000至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3千元 │ │ │ │0000000 │管教育訓練班第33期結業證書│ │ │ │ ├─────┼─────────────┼──────│ │ │ │0000000至 │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3千元 │ │ │ │0000000 │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 │ ├─┼────┼─────┼─────────────┼──────┤ │6 │劉一宏 │0000000至 │施工架及施工組配作業主管教│3千元 │ │ │ │0000000 │育訓練班第37期結業證書 │ │ ├─┼────┼─────┼─────────────┼──────┤ │7 │朱建勳 │0000000至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教育訓練班│3千元 │ │ │ │0000000 │第63期結業證書 │ │ ├─┼────┼─────┼─────────────┼──────┤ │8 │趙國昇 │0000000至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教育訓練班│3千元 │ │ │ │0000000 │第63期結業證書 │ │ │ │ ├─────┼─────────────┼──────│ │ │ │0000000至 │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3千元 │ │ │ │0000000 │練班第20期結業證書 │ │ ├─┼────┼─────┼─────────────┼──────┤ │9 │黃文宏 │0000000至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教育訓練│3千元 │ │ │ │0000000 │結業證書 │ │ ├─┼────┼─────┼─────────────┼──────┤ │10│許永田 │0000000至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教育訓練│3千元 │ │ │ │0000000 │結業證書 │ │ ├─┼────┼─────┼─────────────┼──────┤ │11│鄧永昇 │0000000至 │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3千元 │ │ │ │0000000 │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