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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二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富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丙○、甲○於警訊中之指訴;⑶贓物認領保管單;⑷照片八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院所為上開刑之宣告,為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所求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二六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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