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7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子頭22號之23,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