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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18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簡字第1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育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1116件」之記載,均更正「1,045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1116件」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45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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