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執聲字第1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清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拾壹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清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共11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而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