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訴字第7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文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85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文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潘文忠於民國99年11月5 日8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ZZD-903號輕型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路4 之18號「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前,不慎與王梨合騎乘並搭載陳紫婕之車牌號碼ZOA-366 號輕型機車發生擦撞,王梨合與陳紫婕因而人車倒地,王梨合並受有右小腿及左足挫傷及瘀傷,陳紫婕則受有左臀、左手挫傷3 ×2 公分(過失傷害部分,業經王梨合與陳紫婕撤回告訴)。詎潘文忠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王梨合與陳紫婕分別受有前揭傷害,竟仍基於逃逸之犯意,未下車採取救護行為或報警處理,即逕自騎乘上開重型機車逃逸,嗣因目擊者記下潘文忠所騎乘之機車車牌號碼,始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梨合與陳紫婕告訴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文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梨合、陳紫婕、證人即車牌號碼ZZD-903 號輕型機車之車主亦為被告之妹潘麗君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報表、酒精測定紀錄表、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照片等件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肇事逃逸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本院審酌被告於交通肇事後,致告訴人王梨合與陳紫婕受有前揭傷害,竟意圖規避刑責,不顧告訴人受傷而逕行逃逸,違背駕車肇事後應對於被害人即時救護之法義務及道德感情,所為實有不該,惟另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王梨合成立和解,另告訴人2 人均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事後尚能盡力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因強盜、竊盜、搶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67號裁定減刑並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嗣經入監執行後,於98年6 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附保護管束,惟上開假釋其後遭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30日,並未於99年9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自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因依刑法287 條係屬告訴乃論罪之罪,告訴人王梨合、陳紫婕、均已撤回告訴,此有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6、36之1 頁),就被告過失傷害部分,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因被涉犯過失傷害部分,與上揭經論罪科刑之肇事逃逸部分,並不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4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