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振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9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振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陳振偉於民國94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少訴字第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96年6 月13日因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迄於97年11月22日因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其明知愷他命(俗稱K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逾20公克,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凌晨1 時許,在位於高雄市○○路之「2012夜店」內,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價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峰仔」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 大包(內含44小包),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嗣於99年10月29日晚間8 時許,其欲將前開毒品中之2 大包毒品及其所有之電子磅秤藏放於其不知情之女友位於屏東市香揚巷303 號4 樓之住處之陽台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 大包(檢驗前後重量各詳如附表所示),及其所有與本案無關之電子秤1 臺及鐵盤1 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條之1 之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振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蒐證照片16張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8 、18至21頁) ;又扣案之白色粉末3 大包(含44小包) ,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下稱凱旋醫院) 檢驗,其結果確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驗前後之重量均詳如附表所示) ,有凱旋醫院100 年6 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554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 見偵卷第69至77頁) ,而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淨重共為47.466公克,檢驗後淨重共為47.484公克,純質淨重共為45.618公克,已逾20公克,且被告係未經合法而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已臻至明,被告陳振偉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逾20公克以上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本次被查獲持有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3 大包,檢驗前淨重共為47.466公克,檢驗後淨重共為47.484公克,純質淨重為45.618公克,已逾20公克一節,業如前述,是核被告陳振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罪。又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8年1 月6 日屏院惠觀護字第0980000207號函各1 份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4 至7 、20頁)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竟仍向不詳人士購買大量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其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及其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又其非法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亦僅係供自己施用( 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見偵卷第49頁) ,暨衡及其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檢察官雖就被告前開所犯,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惟本院審酌上揭諸情,認本件上開所量處之刑,應屬適當,附併予敘明。
四、沒收:
㈠扣案之白色粉末3 大包( 含44小包) ,經送請凱旋醫院檢驗,其結果確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驗前後之重量均詳如附表所示) ,已如前述,足徵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總重量已逾20公克,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應沒收銷毀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又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毀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故前開扣得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之刑事處分。然前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係被告陳振偉所有,且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又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釋在案,並為本院於審判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足認本件用以包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其內含有極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亦無予以析離之必要,亦為被告連同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起取得,均係被告所有,亦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 見偵卷第17頁、本院卷第32頁背面) ,該包裝袋顯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或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應屬供被告持有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之規定,一併宣告收沒之。至鑑驗耗用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已滅失而不存在,自毋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之電子秤1 臺及鐵盤1 個,固均為被告陳振偉所有,然與被告所犯本件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犯罪無涉,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 見本院卷第32頁) ,本院復查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電子秤及鐵盤與本案有關,是該電子秤及鐵盤既與本案無關,且亦非屬違禁物,本院自無從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佩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 檢驗前淨重 │ 檢驗後淨重 │ 純質淨重 │持有人│備 註│ ├──┼──────────┼───────┼───────┼───────┼───┼────┤ │ 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壹玖陸公克│叁點壹陸叁公克│貳點肆叁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壹陸玖公克│叁點壹叁叁公克│貳點壹陸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陸公克│零點肆伍陸公克│零點叁陸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貳零陸公克│叁點壹零伍公克│貳點貳陸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5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壹柒肆公克│叁點壹壹貳公克│貳點叁零肆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6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叁貳捌公克│叁點貳貳陸公克│貳點伍叁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7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零肆柒公克│叁點零壹零公克│貳點貳陸捌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8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貳點玖伍肆公克│貳點玖壹叁公克│貳點壹玖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9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零伍伍公克│叁點零壹陸公克│貳點壹肆玖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0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叁點零零壹公克│貳點玖伍零公克│貳點壹柒叁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貳點玖壹壹公克│貳點捌陸陸公克│貳點貳壹陸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伍公克│零點肆叁伍公克│零點肆零玖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肆公克│零點肆肆伍公克│零點肆零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伍柒公克│零點肆零捌公克│零點叁肆肆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5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肆零公克│零點肆玖柒公克│零點叁玖陸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6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肆壹公克│零點肆零零公克│零點叁柒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7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叁零公克│零點肆玖肆公克│零點肆零叁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8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叁玖公克│零點伍零零公克│零點肆玖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19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玖玖公克│零點肆伍肆公克│零點肆伍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0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玖陸公克│零點肆伍肆公克│零點肆壹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零零公克│零點肆伍柒公克│零點肆伍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叁玖公克│零點肆玖捌公克│零點肆貳肆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柒公克│零點肆肆零公克│零點叁貳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伍肆公克│零點肆壹零公克│零點叁捌叁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5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叁公克│零點肆肆零公克│零點叁伍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6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叁伍公克│零點叁玖柒公克│零點叁壹陸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7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伍公克│零點肆貳柒公克│零點叁伍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8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壹柒公克│零點肆柒叁公克│零點肆貳玖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29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肆公克│零點肆伍零公克│零點叁陸柒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0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貳叁公克│零點肆捌壹公克│零點叁伍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貳公克│零點肆叁肆公克│零點肆壹肆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玖公克│零點肆貳肆公克│零點叁叁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伍零公克│零點肆零伍公克│零點叁伍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叁陸公克│零點肆零壹公克│零點叁伍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5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捌柒公克│零點肆肆壹公克│零點叁柒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6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叁陸公克│零點叁玖壹公克│零點叁零貳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7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零公克│零點肆貳零公克│零點叁柒陸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8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肆公克│零點肆叁叁公克│零點叁捌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39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貳零公克│零點肆捌伍公克│零點叁捌伍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0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貳公克│零點肆貳玖公克│零點叁伍玖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1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伍零柒公克│零點肆伍零公克│零點肆陸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2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陸壹公克│零點肆貳壹公克│零點叁柒零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3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柒肆公克│零點肆貳肆公克│零點叁叁捌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 44 │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零點肆玖叁公克│零點肆伍壹公克│零點肆零壹公克│陳振偉│含包裝袋│ ├──┴──────────┴───────┴───────┴───────┴───┴────┤ │合計:第三級毒品K 他命肆拾肆包( 均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共為肆柒點肆陸陸公克,檢驗後淨重共為肆│ │ 伍點陸玖伍公克,純質淨重共為肆伍點陸壹捌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