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47號
- 被告
- 唐耀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0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99年度更正為100 年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99年度簡字847 號應係100 年度簡字第847 號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將99更正為100。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