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光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光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光鎊因㈠竊盜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8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述二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述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於民國97年4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41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