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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光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光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光鎊因㈠竊盜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8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述二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述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於民國97年4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41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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