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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3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昌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劉昌碾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劉昌碾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3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89年11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5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4 月3 日釋放出所,並由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5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4 月12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405 巷100 弄3 之6 號,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5 分許,在屏東縣九如鄉○○村○○路○ 段322 巷之巷口,為警盤查,其於具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前,坦承犯行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昌碾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施用海洛因之代謝物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里警0000000 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里警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觀之事實欄所載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初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戒毒處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再犯本案,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1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前揭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以1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另被告於警方盤查時,在具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依具體事證合理懷疑其涉有上開犯行前,主動坦承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情,有偵查報告1 份存卷可參,合於自首之要件,茲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曾因相同犯行先後經戒毒處遇,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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