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元慶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00年度偵字第10046 、13324 號、101 年度偵字第244 、348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元慶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槍枝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拾顆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改造槍枝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拾顆均沒收。
事實
一、張元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承租位於屏東縣萬丹鄉○○○段3 之10地號之鐵皮屋,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蒐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之資訊,習得使用「紅磷法」、「艾德蒙法」等製造方式及所需之相關化學原料,並在不詳地點購買麻黃節或感冒藥,及至屏東縣屏東市○○街某處之化工行購買製造所需之物品,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之材料及工具,自行在上開鐵皮屋內,先利用購入之麻黃節摻鹽酸烹煮,加入氫氧化納、甲苯後抽取出麻黃鹼、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去甲麻黃鹼等成分,或將含有假麻黃鹼(屬第四級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成分之感冒藥,加入甲苯、氫氧化鈉、甲醇、乙醇等有機溶劑攪拌後,萃取出麻黃鹼、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去甲麻黃鹼等成分,再接著以如下製程製造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㈠ 「紅磷法」
⒈合成反應階段: 將上開萃取出含麻黃鹼、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去甲麻黃鹼等溶液,加入紅磷、碘,置入燒瓶中燒煮,並套上冷凝管加熱迴流約20至24小時,使之產生化學反應,再以濾紙將紅磷及碘過濾,即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
⒉純化階段:上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 ,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經過濾去除雜質後,加入氫氧化納以有機溶劑(甲苯或二甲苯)萃取,再加入鹽酸至上開有機萃取液中析出結晶,結晶經過濾及烘(晾)乾後,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 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
㈡ 「艾德蒙法」
⒈鹵化階段:將上開萃取出含麻黃鹼、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去甲麻黃鹼等溶液經氯仿浸溶後,加入強酸進行鹵化反應,再以乙醚及酮進行析晶與純化,製得氯(假)麻黃鹼。
⒉氫化階段:將氯(假)麻黃鹼加入鈀金催化劑(氯化鈀、硫酸鋇混合物)、緩衝劑水溶液(如醋酸鈉緩衝液)及活性炭等,置入壓力攪拌桶內,並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製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黑色水溶液。
⒊純化階段: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經加熱後,再加入活性炭及食鹽,並置於冰箱低溫冷凍,即可製得含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結晶。
二、張元慶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枝及彈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均不得寄藏,竟基於寄藏上述管制槍枝、子彈之犯意,於99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文仔」之成年男子委託,代為保管「文仔」所交付之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9mm 制式子彈10顆及非制式子彈4 顆,並將上開槍彈置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4013- ZZ號自小客車內,而寄藏之。嗣因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對張元慶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蒐證後,於100年10月21日16時25分許,在上開鐵皮屋進行搜索,並當場於屋內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毒品及製毒所用相關工具、原料,及於上開自小客車內扣得上開改造半自動槍枝1 支(含彈匣1 個)、子彈14顆等物,而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
㈠ 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312 期)。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本件被告張元慶為警所扣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成品及槍彈,經查獲之司法警察機關即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屏東分局逕依上開規定送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為鑑定,前開單位所為之書面鑑定報告即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12月23日調科壹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11月10日刑鑑字第1000146107號鑑定書,自屬前揭「法律規定」得為證據者,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 現場照片123 張係以科技電子或機械運作所留存之影像;扣案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及槍彈,均屬物證,均非供述證據,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經核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張元慶就前揭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現場照片113 張可資參照,其中附表一所示扣案物中之結晶及液體等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局100 年12月23日調科壹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查,且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既經被告供承確係依上開製程所得之成品,亦已送檢驗明乃第二級毒品無訛,是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自屬既遂;又就寄藏槍彈部分復有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1 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9mm 制式子彈10顆、非制式子彈4 顆可憑,且上開扣案槍彈,亦經刑事警察局鑑驗均具有殺傷力,有該局100年11月10日刑鑑字第1000146107號鑑定書可資參照,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論罪科刑:
㈠ 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所稱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 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含有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扣案之槍枝、子彈,亦經鑑定認均具有殺傷力,已如前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未經許可寄藏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又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前,製造第四級毒品即麻黃鹼、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去甲麻黃鹼之先驅原料之行為,及被告製造完成後持有該第二級毒品數量已逾純質淨重20 公 克以上部分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製造行為,製造出3 種第二級毒品,應只論以一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臺灣高等法院高分院100 年度上更《二》字第7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所犯之前揭未經許可寄藏改造槍枝、子彈罪,係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寄藏改造槍枝罪處斷。被告上述製造第二級毒品、寄藏槍彈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對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 爰審酌被告前於100 年2 月間已因涉嫌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素為警查獲,有其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仍於上開案件查獲後,更為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產製純質淨重共計864.2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計算式:甲基安非他命
793.21公克、安非他命61公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10公克,鑑定書參照),致生毒品氾濫之潛在危險極高,實嚴重破壞法規範嚴加斷絕毒品來源以防杜毒品相關暨衍生犯罪之目的,被告顯未自前案查獲之經驗獲得教訓,且變本加厲地藐視法律,惡性非輕;其又代為保管友人之槍彈而擁槍自重,,更不宜寬貸,惟念在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科罰金額,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㈢ 沒收部分:
⒈毒品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之結果各含有如備註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如前述,而其包裝因已直接觸碰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視為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⑵又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各沾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因難以與該等第二級毒品析離,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12、14、17~31 、35、37、39、46、
48、51、76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故為供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⑷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32、42、52、56、57、62、63、64、75所示之物,各含有或沾有麻黃鹼、假麻黃鹼、假麻黃、甲基麻黃鹼等第四級毒品且無法析離,核其性質應均一併視為均係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先驅原料,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不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附予敘明。
⑸至扣案之吸食器3 個,雖經鑑定出沾有第二級毒品,惟係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供承明確,及在現場扣得13桶鹵水,除其中12桶(即如附表一編號64共7 桶、附表三編號64共5 桶)外,其餘1 桶容器及內容物,無證據顯示鑑定出含甲基安非他命等第二級毒品或麻黃鹼、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去甲麻黃鹼等先驅原料,均無法證明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⒉槍彈部分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9mm 制式子彈7 顆及非制式子彈3 顆,均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業如上述,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被告未經許可寄藏改造槍枝罪項下宣告沒收。惟扣案送鑑制式子彈10顆,其中子彈3 顆業經鑑驗試射完畢而滅失;而非制式子彈4 顆,其中子彈1 顆業經鑑驗試射完畢而滅失,是已不具殺傷力而失違禁物之屬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項 前段,槍砲彈藥刀械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 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註:以下編號及品名均依送鑑單位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之記載)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 ├──┼────────────┼──┼────────────┤ │23 │甲基安非他命 │1桶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23-2│ │ │(原載「丙酮」) │ │,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淨重約10500 公克│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0.81│ │ │ │ │%,純質淨重約85.1公克。│ ├──┼────────────┼──┼────────────┤ │5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56-1│ │ │(原載「疑似麻黃素」) │ │,驗後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2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以│ │ │ │ │0.5%計,純值淨重約0.01公│ │ │ │ │克。 │ ├──┼────────────┼──┼────────────┤ │58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後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 │(毛重102克) │ │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安非│ │ │(原載「甲基安非他命結晶│ │他命成分,淨重約96公克,│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以0.5 %│ │ │ │ │計,純質淨重約0.5 公克,│ │ │ │ │安非他命純度以0.5 %計,│ │ │ │ │純質淨重約0.5公克。 │ ├──┼────────────┼──┼────────────┤ │59 │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1桶 │驗後含微量第二級毒品N,N-│ │ │安非他命 │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 │(毛重1.5公斤) │ │約1200公克,N,N-甲基安非│ │ │(原載「甲基安非他命(液│ │他命純度以0.5 %計,純質│ │ │體)」) │ │淨重約6公克。 │ │ │ │ │ │ ├──┼────────────┼──┼────────────┤ │6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毛重40公克) │ │他命成分,淨重約34公克,│ │ │(原載「甲基安非他命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41.21 %│ │ │」) │ │,純質淨重約14公克。 │ │ │ │ │ │ ├──┼────────────┼──┼────────────┤ │64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7桶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64-2│ │ │(原載「甲基安非他命鹵水│ │,驗後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 │ │ │ │ │1360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 │ │ │純度以0.5 %計,純質淨重│ │ │ │ │約68公克。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64-5│ │ │ │ │驗後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淨重約16900 公│ │ │ │ │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以 │ │ │ │ │0.5 %計,純質淨重約84.5│ │ │ │ │公克。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64-6│ │ │ │ │,驗後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淨重約14800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以│ │ │ │ │0.5 %計,純質淨重約74公│ │ │ │ │克。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64-7│ │ │ │ │,驗後含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5200│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以│ │ │ │ │0.5 %計,純質淨重26公克│ │ │ │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64-8│ │ │ │ │,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及微量第二級毒品│ │ │ │ │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8800│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 │0.75%,純質淨重約66公克│ │ │ │ │,安非他命純度以0.5 %計│ │ │ │ │,純質淨重約44公克。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64-9│ │ │ │ │,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成分,淨重約6900公│ │ │ │ │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5 %│ │ │ │ │,純質淨重約345 公克。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 │ │ │ │ │64-11 ,驗後含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二│ │ │ │ │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淨重│ │ │ │ │約20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 │ │ │純度5.23%,純質淨重約 │ │ │ │ │104.6 公克,安非他命純度│ │ │ │ │以0.5 %計,純質淨重約10│ │ │ │ │公克。 │ ├──┼────────────┼──┼────────────┤ │65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2瓶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65-1│ │ │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 │,驗後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 │ │(毛重2.3 公斤) │ │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 │ │(原載「甲基安非他命鹵水│ │N,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淨重約800 公克,甲基安非│ │ │ │ │他命純度以0.5 %計,純質│ │ │ │ │淨重約4 公克,N,N-二甲基│ │ │ │ │安非他命純度以0.5 %計,│ │ │ │ │純質淨重約4公克。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65-2│ │ │ │ │,驗後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安│ │ │ │ │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300公│ │ │ │ │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以 │ │ │ │ │0.5 %計,純質淨重約6.5 │ │ │ │ │公克,安非他命純度以0.5 │ │ │ │ │%計,純質淨重約6.5 公克│ │ │ │ │。 │ ├──┼────────────┼──┼────────────┤ │66 │甲基安非他命 │1瓶 │驗後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 │(毛重64公克) │ │安非他命,淨重約25公克,│ │ │(原載「不明結晶」)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以0.5 %│ │ │ │ │計,純質淨重約0.1公克。 │ └──┴────────────┴──┴────────────┘ 附表二: (註:以下編號及品名均依送鑑單位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之記載)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 ├──┼────────────┼──┼────────────┤ │1 │冰箱 │1台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甲基安非他命第│ │ │ │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甲基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2 │脫水機 │1台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4 │氫氣鋼瓶 │1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殘留。 │ ├──┼────────────┼──┼────────────┤ │5 │反應器(小) │1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N-二甲基安非他│ │ │ │ │命、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 ├──┼────────────┼──┼────────────┤ │6 │反應器(中) │1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安非他命、第四級毒│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 │ │ │ │分殘留。 │ ├──┼────────────┼──┼────────────┤ │7 │反應器(大) │1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殘留。 │ ├──┼────────────┼──┼────────────┤ │9 │真空泵 │2台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N-二甲基安非他│ │ │ │ │命、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甲│ │ │ │ │基麻黃鹼、去甲麻黃鹼成分│ │ │ │ │殘留。 │ ├──┼────────────┼──┼────────────┤ │10 │電磁爐 │2台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N-二甲基安非他│ │ │ │ │命、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 │ │ │ │去甲麻黃鹼成分殘留。 │ ├──┼────────────┼──┼────────────┤ │11 │電子磅秤 │3台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 │ │ │ │、去甲麻黃鹼成分殘留。 │ ├──┼────────────┼──┼────────────┤ │13 │攪拌棒 │1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分殘留。 │ ├──┼────────────┼──┼────────────┤ │15 │瓷瀘漏斗 │2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16 │真空玻璃瓶 │2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 │ │ │ │原料(假)麻黃鹼、甲基麻│ │ │ │ │黃鹼、去甲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33 │真空塑膠管 │1條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殘留。 │ ├──┼────────────┼──┼────────────┤ │34 │氣壓計(含管線) │2個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殘留。 │ ├──┼────────────┼──┼────────────┤ │36 │燒杯 │4個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去甲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38 │溫度計 │4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甲基麻黃鹼、去甲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40 │漏斗 │7個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 │ │ │ │、去甲麻黃鹼成分殘留。 │ ├──┼────────────┼──┼────────────┤ │41 │玻璃攪拌棒 │3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殘留。 │ ├──┼────────────┼──┼────────────┤ │43 │塑膠瀘杓 │5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安非他命、第四級毒│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 │ │ │ │甲基麻黃鹼、去甲麻黃鹼成│ │ │ │ │分殘留。 │ ├──┼────────────┼──┼────────────┤ │44 │鐵製瀘杓 │2支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 │ │ │ │、去甲麻黃鹼成分殘留。 │ ├──┼────────────┼──┼────────────┤ │45 │鐵盤(大) │2個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 │ │ │ │原料(假)麻黃鹼、甲基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47 │塑膠量杯 │16個│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 │ │ │ │成分殘留。 │ ├──┼────────────┼──┼────────────┤ │50 │快速爐(小) │1個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 │ │ │ │、去甲麻黃鹼、第三級毒品│ │ │ │ │愷他命成分殘留。 │ ├──┼────────────┼──┼────────────┤ │53 │塑膠盤 │15個│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安非他命、第四級毒│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 │ │ │ │甲基麻黃鹼、去甲麻黃鹼成│ │ │ │ │分殘留。 │ ├──┼────────────┼──┼────────────┤ │54 │電風扇 │1台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安非他命、甲基麻黃鹼成分│ │ │ │ │殘留。 │ ├──┼────────────┼──┼────────────┤ │61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器具│1批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黃鹼、甲基│ │ │ │ │麻黃鹼、去甲麻黃鹼成分殘│ │ │ │ │留。 │ ├──┼────────────┼──┼────────────┤ │68 │鐵鍋 │4個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去│ │ │ │ │甲麻黃鹼成分殘留。 │ ├──┼────────────┼──┼────────────┤ │78 │加熱器 │1台 │驗後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去│ │ │ │ │甲麻黃鹼成分殘留。 │ └──┴────────────┴──┴────────────┘ 附表三: (註:以下編號及品名均依送鑑單位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之記載)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 ├──┼─────────────┼──┼───────────┤ │3 │脫水機(鋼製) │1台 │ │ ├──┼─────────────┼──┼───────────┤ │8 │研磨機 │1台 │驗後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甲基麻黃鹼成分殘留。│ ├──┼─────────────┼──┼───────────┤ │12 │攪拌機 │1台 │ │ ├──┼─────────────┼──┼───────────┤ │14 │瀘紙 │5盒 │ │ ├──┼─────────────┼──┼───────────┤ │17 │硫酸鎂 │3袋 │ │ ├──┼─────────────┼──┼───────────┤ │18 │甲苯 │1桶 │ │ ├──┼─────────────┼──┼───────────┤ │19 │氯仿 │1桶 │ │ ├──┼─────────────┼──┼───────────┤ │20 │乙醚 │1桶 │ │ ├──┼─────────────┼──┼───────────┤ │21 │碘 │6瓶 │ │ ├──┼─────────────┼──┼───────────┤ │22 │紅磷 │1袋 │ │ ├──┼─────────────┼──┼───────────┤ │23 │丙酮 │1桶 │ │ ├──┼─────────────┼──┼───────────┤ │24 │醋酸鈉 │21瓶│ │ ├──┼─────────────┼──┼───────────┤ │25 │硫酸鋇 │17瓶│ │ ├──┼─────────────┼──┼───────────┤ │26 │氫氧化鈉 │2瓶 │ │ ├──┼─────────────┼──┼───────────┤ │27 │酒精 │2瓶 │(經鑑定,編號27-1為氯│ │ │ │ │仿、編號27-2為乙醇) │ ├──┼─────────────┼──┼───────────┤ │28 │硫酸 │13瓶│ │ ├──┼─────────────┼──┼───────────┤ │29 │醋酸 │3瓶 │ │ ├──┼─────────────┼──┼───────────┤ │30 │鹽酸(小) │2瓶 │ │ ├──┼─────────────┼──┼───────────┤ │31 │鹽酸(大) │1瓶 │ │ ├──┼─────────────┼──┼───────────┤ │32 │果汁機 │1台 │驗後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35 │分餾管 │4支 │ │ ├──┼─────────────┼──┼───────────┤ │37 │連接管 │2個 │ │ ├──┼─────────────┼──┼───────────┤ │39 │食物調理機 │1台 │ │ ├──┼─────────────┼──┼───────────┤ │42 │大型打蛋器 │1支 │驗後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46 │活性碳 │1瓶 │ │ ├──┼─────────────┼──┼───────────┤ │48 │活性碳 │1包 │ │ ├──┼─────────────┼──┼───────────┤ │49 │試紙 │2盒 │ │ ├──┼─────────────┼──┼───────────┤ │51 │食鹽 │2包 │ │ ├──┼─────────────┼──┼───────────┤ │52 │塑膠桶 │15個│驗後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鹼、甲基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56 │甲基麻黃鹼 │1包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56│ │ │(原載「麻黃素(疑似)」)│ │-2,驗後含第四級毒品先│ │ │ │ │驅原料甲基麻黃鹼成分,│ │ │ │ │淨重約1 公克,純度約93│ │ │ │ │.7%,純質淨重約0.9公 │ │ │ │ │克。 │ ├──┼─────────────┼──┼───────────┤ │57 │甲基麻黃鹼 │1包 │驗後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毛重335公克) │ │料甲基麻黃鹼成分,淨重│ │ │(原載「白色不明粉末」) │ │約332 公克,純度約1.2 │ │ │ │ │%,純質淨重約4公克。 │ ├──┼─────────────┼──┼───────────┤ │62 │麻黃鹼 │1包 │驗後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毛重37公克) │ │料麻黃鹼成分,淨重約36│ │ │(原載「麻黃素」) │ │公克,純度約69.89 %,│ │ │ │ │純質淨重約25.2公克。 │ ├──┼─────────────┼──┼───────────┤ │63 │甲基麻黃鹼 │1包 │驗後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毛重98公克) │ │料甲基麻黃鹼成分,淨重│ │ │(原載「不明白色粉末」) │ │約93公克,純度約82.29 │ │ │ │ │%,純質淨重約76.5公克│ │ │ │ │。 │ ├──┼─────────────┼──┼───────────┤ │64 │(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5桶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 │ │ │甲麻黃鹼 │ │64-3,驗後含微量第四級│ │ │(原載「甲基安非他命鹵水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鹼及甲基麻黃鹼成分,淨│ │ │ │ │重約14400 公克,(假)│ │ │ │ │麻黃鹼純度以0.5 %計,│ │ │ │ │純質淨重約72公克,甲基│ │ │ │ │麻黃鹼純度以0.5 %計,│ │ │ │ │純質淨重約72公克。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 │ │ │ │ │64-4,驗後含微量第四級│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鹼及甲基麻黃鹼成分,淨│ │ │ │ │重約12100 公克,(假)│ │ │ │ │麻黃鹼純度以0.5 %計,│ │ │ │ │純質淨重約60.5公克,甲│ │ │ │ │基麻黃鹼純度以0.5 %計│ │ │ │ │,純質淨重約60.5公克。│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 │ │ │ │ │64-10 ,驗後含微量第四│ │ │ │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及甲基麻黃鹼成分,│ │ │ │ │淨重約8600公克,(假)│ │ │ │ │麻黃鹼純度以0.5 %計,│ │ │ │ │純質淨重約43公克,甲基│ │ │ │ │麻黃鹼純度以0.5 %計,│ │ │ │ │純質淨重約43公克。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 │ │ │ │ │64-12 ,驗後含微量第四│ │ │ │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淨重約6700公克,│ │ │ │ │(假)麻黃鹼純度以0.5 │ │ │ │ │%計,純質淨重約33.5公│ │ │ │ │克。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編號 │ │ │ │ │64-13 ,驗後含第四級毒│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 │ │ │ │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料甲基麻黃鹼成分,淨重│ │ │ │ │約13900 公克,(假)麻│ │ │ │ │黃鹼純度0.67%,純質淨│ │ │ │ │重約93.1公克,甲基麻黃│ │ │ │ │鹼純度以0.5 %計,純質│ │ │ │ │淨重約69.5公克。 │ ├──┼─────────────┼──┼───────────┤ │75 │(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1袋 │驗後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甲麻黃鹼 │ │料(假)麻黃鹼及第四級│ │ │(原載「麻黃」) │ │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鹼│ │ │ │ │、甲麻黃鹼成分,淨重約│ │ │ │ │36500克。 │ ├──┼─────────────┼──┼───────────┤ │76 │苯甲酸乙酯 │1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