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簡字第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邱瓊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原簡字第7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曼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692號),本院依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戴曼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戴曼華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知悉將自己所有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以「超峰快遞」將其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騙集團成員,迨上開詐欺集團取得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各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而對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得逞。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各被害人警詢證述相符,復有各被害人轉帳交易資料、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件附卷足稽,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被告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上開詐欺集團,雖其得以知悉該帳戶將供為匯提詐騙等不法所得使用,然無證據證明被告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直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參與詐欺取財等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其提供本案帳戶供為贓款匯存提領所用,自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上開詐欺集團多次遂行詐欺取得數被害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被告既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惡性明顯低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而近來人頭帳戶之相關犯罪猖獗,不法份子屢利用人頭帳戶浮濫之漏洞,再指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所付金額,自控制之人頭帳戶提領一空,非但令檢警追緝困難,更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對公權力信心喪失殆盡,司法正義無法及時伸張,甚至造成社會已無人際互信,嚴重阻礙正當工商發展和政府政務推動,被告率然提供本案帳戶,施助予犯罪集團,使被害人等遭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 萬9,540 元),兼衡其犯後自白犯行、非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邱瓊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受騙經過                                                │
├──┼───┼────────────────────────────┤
│1   │陳嫻芳│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刊登五月天演唱會門票相關訊息│
│    │      │,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迨陳嫻芳於101 年9 月8 日因未查此│
│    │      │乃詐欺集團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購買,並於同日21時15分許,│
│    │      │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ATM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4,560 元至本案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
│    │      │領一空。                                                │
├──┼───┼────────────────────────────┤
│2   │盧亭伊│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刊登五月天演唱會門票相關訊息│
│    │      │,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迨盧亭伊於101 年9 月8 日因未查此│
│    │      │乃詐欺集團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購買,並於同日21時31分許,│
│    │      │在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統一超商ATM 自動櫃員機匯款6,
│    │      │560 元至本案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一空。                                                  │
├──┼───┼────────────────────────────┤
│3   │吳思賢│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刊登五月天演唱會門票相關訊息│
│    │      │,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迨吳思賢於101 年9 月8 日因未查此│
│    │      │乃詐欺集團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購買,並於同日22時24分許,│
│    │      │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高雄市永豐銀行ATM 自動櫃│
│    │      │員機匯款22,900元至本案帳戶,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
│    │      │成員提領一空。                                          │
├──┼───┼────────────────────────────┤
│4   │謝仲崴│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刊登五月天演唱會門票相關訊息│
│    │      │,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迨謝仲崴於101 年9 月8 日因未查此│
│    │      │乃詐欺集團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購買,並於同日20時35分許,│
│    │      │在高雄市美濃區中正路一段美濃郵局ATM 自動櫃員機匯款15,520│
│    │      │元至本案帳戶內,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簡字第7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