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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宏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助字第149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前因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在案,然本件執行指揮書未見檢察官簽名其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原檢察官執行指揮顯有不當之處,為此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文書由公務員製作者,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並由製作人簽名,刑事訴訟法第39條定有明文。此為公務員製作文書之基本法定程式,倘若有違者,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3 號判例、85年度臺上字第22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宏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6 號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03 號判決、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7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四、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執助峙字第1494號執行指揮書通知受刑人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8 月(見本院卷第4 頁),觀以前揭執行指揮書固未經執行檢察官簽名於其上,依前開說明,本件執行指揮雖有瑕疵可指,然此瑕疵尚非係不得補正之事項,且嗣後該署並於102 年2 月26日補正載有執行檢察官簽章之執行指揮書(見本院卷第15頁),是以此部分之瑕疵補正後業已治癒。此外,本院遍查全案卷證,復未見本件執行檢察官有逾越法律授權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從而,受刑人所執首揭情詞,認本件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