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3年度刑補字第7號
- 聲請人
- 林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刑事補償法第17第4 項(原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 項,又冤獄賠償法業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自100 年9 月1 日施行,惟該條條文未修正)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聲請人林明宏前曾就同一原因事實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並經駁回覆審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決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現聲請人復就同一事實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揆諸前揭說明,其相同之賠償聲請,既業經法院為實體決定予以駁回而確定,現再以同一事由,重複為相同之請求,核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其聲請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至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本件聲請因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於程序上予以駁回,故本院認應無依前揭條文傳喚本件聲請人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刑補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第17條第1 項中段,決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院案號 │ 司法院駁回刑事 │ │ │ │ 補償覆審案號 │ ├──┼──────────┼──────────┤ │ 1 │97年度賠字第7 號 │ 未覆議確定 │ ├──┼──────────┼──────────┤ │ 2 │97年度賠字第11號 │ 未覆議確定 │ ├──┼──────────┼──────────┤ │ 3 │98年度賠字第1號 │98年度台覆字第364 號│ ├──┼──────────┼──────────┤ │ 4 │98年度賠字第14號 │99年度台覆字第46號 │ ├──┼──────────┼──────────┤ │ 5 │99年度賠字第5號 │99年度台覆字第210號 │ ├──┼──────────┼──────────┤ │ 6 │100年度賠字第4號 │100年度台覆字第109號│ ├──┼──────────┼──────────┤ │ 7 │100 年度刑補字第2 號│101年度台覆字第28號 │ ├──┼──────────┼──────────┤ │ 8 │101 年度刑補字第4號 │101年度台覆字第104號│ ├──┼──────────┼──────────┤ │ 9 │102年度刑補字第2號 │102 年度台覆字第7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