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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53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353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8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志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伍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被告陳文志向昊峪土木技師事務所(林志憲技師)借牌投標之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部分外(即後附借牌投標一覽表項次3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中「64案」應更正為「52」案;「2,397 萬2,252 元」應更正為「24,645,765元」。

㈡附表「陳文志向邱照凱建築師事務所借牌投標一覽表」中項次編號「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47、48、49」應依序更正為「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 其中向邱照凱借牌投標部分,該一覽表編列之項次漏掉「23」,另「47、48、49」應係「37、38、39」;但實際上只有38項次,因漏掉「23」)。

㈢附表「陳文志向黃政達建築師事務所(現更名為澄意建築師事務所)借牌投標一覽表」中之「得標金額小計:4,810,637 元」應更正為「得標金額小計:5,825,750 元」。

㈣附表「陳文志向昊峪土木技師事務所(林志憲支師)借牌投標一覽表」中項次3 應予以刪除,「得標金額小計:2,236,969 元」應更正為「得標金額小計:1,895,369 元」;另「陳文志借牌得標金額總計:「2,397 萬2,252 元」應更正為「24,645,765元」。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文志各次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所犯上開妨害投標犯行(共5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規範之「借牌者」,「出借牌照者」本質原屬二以上之行為者,相互對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犯罪類型,其行為各有其目的,且其等對向之二個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之餘地,是被告陳文志與邱照凱、黃政達、林志憲等3 人自無需各論以共同正犯,併予敘明。另聲請意旨固認被告於本案各次所犯,均屬累犯,惟被告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5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減刑)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於本案所為之犯行,均係在102 年9 月4 日前,故本案並無累犯之情形,聲請意旨此部分所認,容屬有誤。

㈡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所為自有害於公益,實不可取,惟考量被告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惡,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以及檢察官之求刑,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聲請意旨固認扣案之物應予宣告沒收,惟其中邱照凱等圖章,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且被告有將之蓋印在投標資料上,而為供本案犯行所用,另其他扣案物,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為前揭妨害投標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5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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