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進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進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許進盛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補充為「許進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評定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 年4 月3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嗣許進盛就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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