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37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被告毒品案件,現正由貴院審理中,認法官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伊並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知悉上情,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申言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臺抗字第31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莊清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本院許嘉仁法官審理中,惟聲請人既未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許嘉仁法官確有執行職務偏頗之情,即斷然推定許嘉仁法官必當作出不公平之審判,核其主張僅係出於個人主觀之臆測,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所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之要件相悖,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第21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