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昌碾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昌碾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八0三號判決所受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 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 年6 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三、查受刑人劉昌碾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31、80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嗣被告即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53 、35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受刑人自民國100 年8 月8 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2 年,執行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認其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相關事證,報請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53 、354 號及本院99年度易字第531 、803 號刑事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102 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2 年12月19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各1 件在卷可參,堪信為實在。則聲請人就受刑人所處強制工作處分,聲請免予其繼續執行,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