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號

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昌碾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昌碾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八0三號判決所受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 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 年6 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三、查受刑人劉昌碾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31、80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嗣被告即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53 、35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受刑人自民國100 年8 月8 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2 年,執行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認其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相關事證,報請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53 、354 號及本院99年度易字第531 、803 號刑事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102 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2 年12月19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各1 件在卷可參,堪信為實在。則聲請人就受刑人所處強制工作處分,聲請免予其繼續執行,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裕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