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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6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茂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56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文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文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文川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共同組成車手集團」之記載更正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組成車手集團」;第10行關於「犯罪集團人員」之記載更正為「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行為後,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 條及增訂刑法第339-4 條,於同年月20日施行。原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新修正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則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與施良杰、童琳恩、林欣儀、徐選璋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雖符合刑法增訂第339 條之4 第2 款之規定,惟因被告行為時,尚無該條規定之立法,依罪刑法定主義,自無適用新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款處罰之餘地。另新修正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則提高原罰金刑之數額,較原規定為重,則依刑法第2 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比較新舊法後,認被告本案所為,仍應依行為時之舊法予以處罰,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容有誤會。

(二)被告與施良杰、童琳恩、林欣儀、徐選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8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執行之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為貪圖私利,參與詐騙集團的分工,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考量其犯罪情節、犯罪所得利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6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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