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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6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建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721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建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建文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1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減刑)確定,並於民國99年9 月9 日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最後1 次於92年5 月1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73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因2 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訴字第34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95年度訴字第33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均已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 年8 月15日13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成功路之某巷子內(起訴書記載為屏東縣屏東市航空站某工地內),以注射針筒注射海洛因之施用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13時30分許,警方在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之航空站前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騎乘機車之王建文形跡可疑,即加以攔檢盤查,當場扣得其所有而供其前揭施用第一毒品所用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殘渣袋1 個,以及其所有而預備施用前揭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復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二、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4 年8 月26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號尿液檢驗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月2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殘渣袋1 個、注射針筒1 支。

三、本件被告業已認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願受有期徒刑10月之宣告。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被告前有如前揭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準此,因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且不論本件有無加重減輕事由,當事人均同意如主文之刑度,是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扣案之殘渣袋1 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月2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則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另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預備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已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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