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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茂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0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秀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秀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余秀敏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2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以101 年度易字第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0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1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5 年8 月13日23時許,乘陳先福不在之際,以將自備機車鑰匙插入機車鑰匙孔發動機車引擎之方式,竊取陳先福停放在屏東縣○○鄉○○村○○街0 段00巷○路段○○○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1 部,得手後旋即騎乘該部機車離開。嗣於同年8 月21日12時40分許,其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長興路與四維路口處時為警查獲,並扣得鑰匙1 支,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秀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先福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此外,復有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4 張、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件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曾有如上開第一部分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且除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尚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未有深切悔悟;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所竊取機車業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5頁),犯罪所生實害已然降低,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新修正(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前述新法之相關規定。查扣案之鑰匙1 支,為被告男友洪士傑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甚明(見警卷第5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犯罪所得即輕型機車1 部,已由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0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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