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5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0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尚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815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106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陳尚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乃至入監服刑後,仍未能深切體悟,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並無戒毒悔改之意,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自有接受相當刑罰以教化之必要;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蓋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審酌施用毒品之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對他人亦未構成實害等情;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勉持之生活經濟狀況、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勉被告早日戒除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815號
被 告 陳尚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尚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09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
3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5年內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分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
月及100年度桃簡字第2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2年04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
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簡
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於104年09月25日徒
刑執行完畢出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
5年07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陳尚錡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06年05月13日15時許,在屏東縣車城鄉保力村某
友人之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
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因陳尚錡另涉竊盜案件,於106年05月15日11時許,
在屏東縣○○鎮○○路00號前,為警緝獲,警方於同日12時
30分許採集其尿液後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始知悉上情。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尚錡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又其經警採尿送驗,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安非他
命濃度3640 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32260ng/ml),有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檢
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 Z00000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00
000000、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而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確認檢驗係採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檢測,已可排除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於採尿前 120小時內
,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是被告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高 永 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