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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07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朝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13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90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朝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Online俠盜王子遊戲光碟肆盒、星城Online雅典娜遊戲光碟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朝景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86 號判決」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與共犯林清峰間,就本案竊盜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前揭所載之前案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錢謀生,為圖私利,與共犯林清峰共同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對於社會治安有所危害,且前有多次竊盜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竟仍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未有深切悔悟,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所竊得財物之價值不高、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警卷第20頁)、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警卷第4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共犯林清峰於本次犯行所竊得之星城Online俠盜王子遊戲光碟4 盒、星城Online雅典娜遊戲光碟2 盒,均未發還告訴人,該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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