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龍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龍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龍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即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號、106 年度簡字第2145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