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冠勛
具 保 人 鄭玉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玉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賴冠勛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鄭玉惠繳納現金1 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於110 年1 月21日審理程序時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於110 年2 月4 日代為拘提及命員警至被告之上開居所執行拘提到庭行審理程序,均拘提未果,且具保人鄭玉惠復未於110 年3 月11日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代為拘提函稿、拘票、員警報告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又被告另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 年1 月22日以110 年北院忠刑順緝字第46號發佈通緝在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各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㈢第427 頁),足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前揭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