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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家聖江永楨林鈴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冠勛

具 保 人 鄭玉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玉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賴冠勛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鄭玉惠繳納現金1 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於110 年1 月21日審理程序時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於110 年2 月4 日代為拘提及命員警至被告之上開居所執行拘提到庭行審理程序,均拘提未果,且具保人鄭玉惠復未於110 年3 月11日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代為拘提函稿、拘票、員警報告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又被告另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 年1 月22日以110 年北院忠刑順緝字第46號發佈通緝在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各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㈢第427 頁),足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前揭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林鈴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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