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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鍾佩真黃虹蓁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4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雅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9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前2 至3 日之某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市○○○路00巷0 弄0 ○0 號住處(下稱民生東路住處)之房間及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內,分別發現其前男友乙○○所遺留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8包(上開33包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合計約49.499公克),遂居於事實上可支配之管領地位而無故持有之。嗣因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人員於109 年7 月28日7 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甲○○民生東路住處執行搜索,並在其住處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又於同日8 時35分許在本案車輛內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甲○○於本院審判期日均未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見本院卷第53至54、187 、259 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前開之時、地為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8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不是我的,那是我前男友乙○○留在我家的,我們於109 年7 月開始同居,後來吵架乙○○才搬出去,我發現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毒品後有跟他講,但他沒有回來處理,車上的甲基安非他命28包部分,我是等警察搜索後才知道有毒品在車上,因為該車之前都是前男友乙○○在駕駛,我沒發現裡面有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52至53、187 、207 至211 、271 至274 頁)。經查: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為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8包之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見警卷第7 至15頁,偵卷第11至13頁,本院卷第52至53、207 至211 、271 至274 頁),並有本院109 年度聲搜字第827 號搜索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屏東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及扣案物品照片12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1至43頁),復有白色結晶33包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之白色結晶33包,經送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檢驗鑑定,該等白色結晶33包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約49.499公克(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備註欄所示),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報告編號S00000-00 至7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附卷可佐(見警卷第59至61頁,本院卷第89至121 頁),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跟被告之前是男女朋友,109 年7 月間我們在民生東路住處同居,後來因為吵架我才搬出去。我當時有大約70至9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我都放在民生東路住處的房間抽屜內跟本案車輛上,我搬走時沒有把毒品帶走,我忘記被告有沒有叫我回去拿毒品,我只記得我叫她還我錢,我當時也忘記毒品留在那裡,我也沒打算管等語(見本院卷第188 至203 頁)。自前揭證人之證詞可知,證人乙○○確實在搬出被告民生東路住處時,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遺留在該處,且證人乙○○亦無繼續管領該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之意思。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陳:我在警察搜索前2 、3 天發現房間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我有施用該部分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警卷第10至11頁,偵卷第13頁,本院卷第52至53、207 至211 頁),足見被告於證人乙○○搬出民生東路住處後,隨即發現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並有施用行為等情,應為屬實。

㈢、又被告雖辯稱:車上的甲基安非他命伊不知情云云,然被告於憲兵隊人員搜索本案車輛時之行為舉措部分,經本院當庭勘驗搜索過程錄影畫面,結果如附表三所示,從勘驗結果可知,員警於影片時間2 分49秒至3 分33秒許,從1 個塑膠工具箱中找到深色塑膠盒,並從其內發現數包用塑膠夾鏈袋裝載的白色結晶,其後,又於1 深色紙盒內發現裝有白色晶體之塑膠夾鏈袋數包,被告則回應「不是,那不是,那不是我的。」、「不是,因為那是我在做工作,都丟在車. . . 我都丟在車上,這盒我是沒有拿上去的。」、嗣憲兵隊人員又陸續自前開塑膠工具箱內發現其他包毒品,被告則回應「我跟你說啦,這. . . 有時候是. . . 這是之前嘛,因為. .. 他們是不是都會忽然工作很久,阿他現在突然如果要出去的時候,就跑掉了,阿我會把它撿到一起」等語等節,有本院110 年11月4 日勘驗筆錄暨所附附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0 至262 、279 至298 頁),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影片是我跟員警的對話等語(見本院卷第261 頁)大致相符。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曾自白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8包均為其持有,並供稱:該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是我先前在青梅竹馬大樓7 樓房間地板及1 樓電梯旁資源回收集中處地上蒐集等語(見警卷第9 至10頁,偵卷第11頁),倘若被告確實未曾於警方搜索前發現本案車輛上之甲基安非他命28包,其為何於憲兵隊搜索、警詢及偵訊中均不爭執此節,反而供稱該部分甲基安非他命為自己撿拾並持有等語,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其詞,顯為事後推諉卸責之詞。又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在偵查中因為嚇傻了,都不會講了云云,然被告亦自陳:偵訊中檢察官之訊問態度沒有問題,伊於警詢及偵訊回答之內容均係出於自由意志等語(見本院卷第210 至211 頁),足見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並未遭受不正訊問,且係出於己意陳述,具有一定之可信性。

㈣、末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跟被告同居時,當時我的車在修理,那陣子我都是開被告的車,我有把甲基安非他命放在包包裡並掛在車上的椅背,我沒有跟被告說我把毒品放在車上,當時被告的車都是我在使用,被告騎機車上班,或是我開車載她等語(見本院卷第189 至192 、198 至199 頁);證人即參與本案搜索之憲兵隊人員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當初是從本案車輛副駕駛座的椅背拿到黑色ADIDAS包包,該包包是懸掛在椅背的掛勾上,包包裡面有蠻多小盒子、還有1 個工具箱,毒品都是從小盒子及工具箱內搜索出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62 至266 頁),是依前揭證人乙○○及證人丙○○所述,前開甲基安非他命28包係放置於黑色ADIDAS包包內並懸掛在副駕駛座椅背上乙情,應為屬實。雖依證人乙○○前揭證述,本案車輛於109 年7 月間確實大部分係證人乙○○使用,且其未告知被告車上有甲基安非他命乙情,然證人乙○○亦自陳其偶爾會接送被告上班,故被告於與證人乙○○同居期間並非不會進入本案車輛內,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乙○○車子修理好以後,我偶爾還是會開車上班,黑色ADIDAS包包是我放工具的袋子,放剪刀之類的物品,該包包我每天工作都會用到,我都會拿去店裡,下班就會把包包留在車上,我有時候會去買食物,也會放在包包裡,包包內的塑膠工具箱也是我的,是放剪刀、筆及印章,本案搜索前我每天都有上班,也有使用黑色ADIDAS包包等語(見本院卷第210 、271 至274 頁),足認被告於109 年7 月間,仍有使用本案車輛之行為,且被告每日外出工作均會攜帶並使用藏放前開毒品之黑色ADIDAS包包,衡情被告應可在翻找包包內物品的過程中發現其內有前開甲基安非他命28包,是被告上開辯詞,與其先前供述不符,復與常情不合,不足採信。

㈤、另按所謂持有,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物係居於事實上可支配之狀態而言,與該物之所有權歸屬無涉。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8包為證人乙○○所有,然如前述被告於發現該部分甲基安非他命經證人乙○○遺留在民生東路住處及本案車輛後,仍將之收藏在該處,並曾施用之情觀之,被告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3包實係居於事實上可支配之管領地位,縱非其所有,仍無礙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成立。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被告自取得上述毒品起至為警查獲之日止持有毒品,僅有一持有行為,屬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按最高法院歷年來針對罪數問題乃建立所謂「吸收犯」之理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02號判決參照),且其類型亦非專以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一類為限,尚包括全部行為吸收部分(階段)行為等。又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98年5 月20日修正(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持有毒品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吾人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至於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達法定數量之情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既另有處罰規定,與持有毒品達法定數量以上者即屬不同犯罪,則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達法定數量並有施用犯行,仍由施用行為吸收持有之低度行為,兩者並無扞格之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決議意旨、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縱嗣曾從其中取出部分復予施用,然被告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足以評價該持有行為之不法內涵較高,已非單純持有少量或適量毒品供己施用之行為所得全數涵蓋,自不得為被告遭查獲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且犯後猶否認犯行,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持有毒品期間非長、扣案毒品並非被告主動積極獲取,為證人乙○○所留置等情;復衡酌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在檳榔攤工作、目前無業、離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74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檢察官雖求處有期徒刑10月,然本院認為依前述量刑事由觀之,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已可收懲戒之效,且與被告之罪責相當,是檢察官前揭求刑略嫌過重,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白色結晶33包,經鑑驗後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如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3只,因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無析離之實益,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經滅失,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至九、附表二編號二十九所示之物,綜觀全卷查無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之證據,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被告民生東路住處內扣得之物(原編號指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一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0763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0664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2.35公克)。 ││ │1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二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3197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3096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1.77公克)。 ││ │2)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三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1629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1529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2.42公克)。 ││ │3)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四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9660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1.9560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1.50公克)。 ││ │4)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五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2092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1992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2.45公克)。 ││ │5)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六 │吸食器 │ 1 │ 組 │ │├──┼─────┼──┼──┼──────────────────────┤│七 │IPHONE SE │ 1 │ 支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號 ││ │手機 │ │ │ │├──┼─────┼──┼──┼──────────────────────┤│八 │SAMSUNG 手│ 1 │ 支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號 ││ │機 │ │ │ │├──┼─────┼──┼──┼──────────────────────┤│九 │新臺幣1 千│ 30 │張 │ ││ │元 │ │ │ │└──┴─────┴──┴──┴──────────────────────┘附表二:本案車輛內扣得之物(原編號指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一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9492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9392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2.25公克)。 ││ │1-1-1)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二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5544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5449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2.71公克)。 ││ │1-1-2)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三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4234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0.4134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0.32公克)。 ││ │1-1-3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四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3057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2957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1.76公克)。 ││ │1-1-4)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五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164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155 公克,純度63.0%,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1.363公克)。 ││ │1-1-5)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89頁)。 │├──┼─────┼──┼──┼──────────────────────┤│六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29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281 公克,純度57.4 %,純質淨重 ││ │命(原編號│ │ │ 1.888 公克)。 ││ │1-1-6)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91頁)。 │├──┼─────┼──┼──┼──────────────────────┤│七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608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599 公克,純度62.0%,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1.616 公克)。 ││ │1-1-7)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93頁)。 │├──┼─────┼──┼──┼──────────────────────┤│八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886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877 公克,純度62.8%,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1.812 公克)。 ││ │1-1-8)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95頁)。 │├──┼─────┼──┼──┼──────────────────────┤│九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772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763 公克,純度57.8%,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1.603 公克)。 ││ │1-1-9)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97頁)。 │├──┼─────┼──┼──┼──────────────────────┤│十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547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538 公克,純度53.1%,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1.353 公克)。 ││ │1-1-10)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99頁)。 │├──┼─────┼──┼──┼──────────────────────┤│十一│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82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811 公克,純度50.1 %,純質淨重 ││ │命(原編號│ │ │ 1.414 公克)。 ││ │1-1-11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01頁)。 │├──┼─────┼──┼──┼──────────────────────┤│十二│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141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132 公克,純度64.5%,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2.027 公克)。 ││ │1-1-12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03頁)。 │├──┼─────┼──┼──┼──────────────────────┤│十三│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239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23公克,純度59.3%,純質淨重 ││ │命(原編號│ │ │ 1.328 公克)。 ││ │1-1-13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05頁)。 │├──┼─────┼──┼──┼──────────────────────┤│十四│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67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661 公克,純度45.9 %,純質淨重 ││ │命(原編號│ │ │ 1.225公克)。 ││ │1-1-14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07頁)。 │├──┼─────┼──┼──┼──────────────────────┤│十五│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111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102 公克,純度50.5%,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1.571 公克)。 ││ │1-1-15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09頁)。 │├──┼─────┼──┼──┼──────────────────────┤│十六│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859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85公克,純度60.9%,純質淨重 ││ │命(原編號│ │ │ 1.741 公克)。 ││ │1-1-16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11頁)。 │├──┼─────┼──┼──┼──────────────────────┤│十七│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372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0.363 公克,純度59.2%,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0.220 公克)。 ││ │1-1-17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13頁)。 │├──┼─────┼──┼──┼──────────────────────┤│十八│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285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0.276 公克,純度57.5%,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0.164 公克)。 ││ │1-1-18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15頁)。 │├──┼─────┼──┼──┼──────────────────────┤│十九│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661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652 公克,純度35.0%,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0.932 公克)。 ││ │1-1-19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17頁)。 │├──┼─────┼──┼──┼──────────────────────┤│二十│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684 公克││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675 公克,純度52.4%,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1.407 公克)。 ││ │1-1-20)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19頁)。 │├──┼─────┼──┼──┼──────────────────────┤│二十│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4.207 公克││一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4.198 公克,純度59.5%,純質淨重││ │命(原編號│ │ │ 2.505 公克)。 ││ │1-1-21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 │ │ │ │ 部毒物室110 年5 月10日案件編號S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1 份參照(見本院卷第121頁)。 │├──┼─────┼──┼──┼──────────────────────┤│二十│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1824公克││二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1.1725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0.90公克)。 ││ │1-1-22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二十│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4493公克││三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0.4392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0.34公克)。 ││ │1-1-23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二十│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5190公克││四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1.5091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1.16公克)。 ││ │1-1-24)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二十│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0739公克││五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0637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1.58公克)。 ││ │1-1-25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二十│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2187公克││六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2086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1.69公克)。 ││ │1-1-26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二十│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4864公克││七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1.4763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1.14公克)。 ││ │1-1-27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二十│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2945公克││八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1.2847公克,純度76.38 %,純質淨││ │命(原編號│ │ │ 重0.99公克)。 ││ │1-1-28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③卷附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9 年8 月5 日案││ │ │ │ │ 件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59至61頁)。 │├──┼─────┼──┼──┼──────────────────────┤│二十│玻璃球 │ 3 │ 支 │ ││九 │ │ │ │ │└──┴─────┴──┴──┴──────────────────────┘附表三:搜索本案車輛影片之勘驗筆錄┌─────────────────────────────────────┐│檔案名稱:01100 ││影片長度:22分44秒(勘驗長度:0分0秒至10分30秒) │├─────────┬───────────────────────────┤│影片時間:0 分0 秒│影片開始。畫面中係一輛廠牌豐田、車號000-0000號之黑色自││至0 分21秒 │用小客車(下稱A車)。 ││ │ ││ │警員於影片中描述搜索時間為109 年7 月28日8 時35分對A 車││ │進行搜索。 │├─────────┼───────────────────────────┤│影片時間:0 分21秒│警方持續於A車之前後座進行搜索。 ││至1分55秒 │ │├─────────┼───────────────────────────┤│影片時間:0 分21秒│員警自A 車前座繞至A 車之後車廂處(此時,A 車之後車廂業││至1分58秒 │經開啟)。另一員警立於A 車之後車廂右側並手持一廠牌為 ││ │adidas之黑色提袋(下稱B提袋)。 │├─────────┼───────────────────────────┤│影片時間:1 分59秒│員警自前揭B 提袋中拿出一灰色紙盒,於該紙盒中發現一吸食││至2分49秒 │器,其後,又於B 提袋中拿出一個塑膠工具箱(下稱C 工具箱││ │)。 ││ │ ││ │員警:吸食器阿。 ││ │員警:來來來,你來看。來來,吸食器阿。 ││ │汪:喔,那個…那個…放到忘記了,那個放到忘記了啦。那個││ │真的是放到忘記了。 ││ │汪:那個不是,那是…罐(聽不清)啦,那個是…罐,包檳榔││ │…包檳榔的…罐。 │├─────────┼───────────────────────────┤│影片時間:2 分49秒│員警先翻找前揭C 工具箱,並於該工具箱之一紙盒中,找到一││至3分33秒 │個深色塑膠盒,待翻開該塑膠盒後,於其內發現數包用塑膠夾││ │鏈袋裝載的白色結晶,其後,又於一深色紙盒內發現裝有白色││ │晶體之塑膠夾鏈袋數包。 ││ │ ││ │員警:嗯,來,這邊,來。來,這邊。 ││ │員警:還有哪裡啦? ││ │員警:來,好幾包。 ││ │員警:放到忘記了? ││ │汪:不是,那不是,那不是我的。那個不是我的。我跟你說的││ │… ││ │員警:是不是在你車上找到的?對嗎? ││ │汪:沒有錯阿,阿可是,那個,我跟你說的在樓上。 ││ │員警:阿這盒是誰的? ││ │汪:那是我的阿。 ││ │員警:這盒也是你的? ││ │員警:這盒也是你的… ││ │汪:不是,因為那是我在做工作,都丟在車…我都丟在車上,││ │這盒我是沒有拿上去的。 ││ │員警:好… ││ │汪:嘿,都丟在車上。 ││ │員警:這邊勒?這邊勒? ││ │員警:齁,來來來,來來,你來你來… ││ │員警:過去過去看。 ││ │員警:這邊,這邊就好了… ││ │汪:唉呦,你不要,你不要這樣給人家看好嗎? ││ │員警:這邊就好,這邊就好。 │├─────────┼───────────────────────────┤│影片時間:3 分33秒│員警(下稱D 員警)將前揭C 工具箱以及深色紙盒放置於A 車││至4分19秒 │之後行李箱,並自深色紙盒倒出數包裝有白色晶體之塑膠夾鏈││ │袋,待將其排列整齊後,又將前揭深色塑膠盒所裝有白色晶之││ │塑膠夾鏈袋一併倒出並排列整齊。 ││ │ ││ │員警:還有沒有,你自己說啦。 ││ │汪:阿那個不是我的啦,跟你說我的在樓上,就那個,因為…││ │那個而已啦。 ││ │員警:不然誰的啦?你就直接講誰的。 ││ │汪:我這包做工作的東西,我都放在,都放在…都放在這邊。││ │員警:好,你不要跟我說什麼,好,你做工作的,阿不然這是││ │誰的,你跟我說,誰的? ││ │汪:車我的…沒有錯,不過… ││ │員警:沒有,你跟我說這誰的就好了,你不要跟我說那麼多,││ │我也不想要聽你說這麼多。喔,好嗎?你針對我的問題回答我││ │就好了,這東西誰的? ││ │員警:我跟你說,你一定要說,不然你.. ││ │汪:阿就…這個… ││ │員警:你…(聽不清)事情就大條了。 │├─────────┼───────────────────────────┤│影片時間:4 分19秒│一員警將一掀蓋之深色鐵盒交予D 員警(該鐵盒內裝有用衛生││至4分31秒 │紙包裹、橡皮筋纏繞之衛生紙包裹數捆)。 ││ │ ││ │員警:吸食器… ││ │員警:這個誰的? │├─────────┼───────────────────────────┤│影片時間:4 分31秒│一員警又將一深色皮製夾鏈袋交予D 員警,該深色皮製夾鏈袋││至6分47秒 │中亦發現裝有用衛生紙包裹、橡皮筋纏繞之衛生紙包裹數捆。││ │D 員警將該衛生紙包裹打開之後,發現其中均包裹著裝有白色││ │晶體之塑膠夾鏈袋抑或是吸食器。D 員警一一將其拆開並排列││ │整齊。 ││ │ ││ │員警:喔,還有喔,還有喔。 ││ │汪:等一下,那個,那個手鍊給我啦。 ││ │員警:什麼手鍊? ││ │汪:那邊有一條手鍊給我。 ││ │員警:等一下啦。等一下啦。 ││ │汪:齁,你不要給人家丟這樣啦。 ││ │員警:你說什麼啦。 ││ │汪:那別人家的東西,不要用丟的好嗎? ││ │員警:現在是我在執行公務,還是你在執行公務啦?等我說話││ │說完你再說。 ││ │員警:看有沒有磅秤沒有?沒有磅秤嗎? ││ │員警:這邊阿。 ││ │員警:不是啦,我是說裡面有磅秤沒有? ││ │汪:最好有磅秤? ││ │員警:這個應該也是。 ││ │汪:那個是耳機啦。 ││ │員警:你說這邊都不是你的喔?阿不然都是誰的? ││ │員警:甲○○阿,快點啦,真的啦。 ││ │員警:阿不然都包得這麼好,都還用橡皮筋束著,包衛生紙?││ │員警:ㄟ,你家裡的鑰匙要留給我喔。 ││ │汪:拿去阿。 ││ │員警:你要留給我喔,阿不然你魚久沒有餵會死喔。 ││ │汪:魚沒有餵不會死啦。 ││ │員警:是喔。阿如果兩個月四個月。 ││ │員警:一期兩個月啦。 │├─────────┼───────────────────────────┤│影片時間:6 分47秒│D 員警自前揭灰色紙盒中抽出一藍色香菸紙盒,亦自其中取出││至7分43秒 │用衛生紙包裹、橡皮筋纏繞之衛生紙包裹數捆。D 員警將該衛││ │生紙包裹打開之後,亦發現其中均包裹著裝有白色晶體之塑膠││ │夾鏈袋抑或是吸食器。D員警均將其拆開並排列整齊。 │├─────────┼───────────────────────────┤│影片時間:7 分43秒│D 員警復翻找C 工具箱,亦於箱中發現一用衛生紙包裹、橡皮││至8分48秒 │筋纏繞之衛生紙包裹,拆開後,係裝有白色晶體之塑膠夾鏈袋││ │數包。D員警復亦將其排列整齊。 ││ │ ││ │員警:沒有啦,我是說還有東西沒有? ││ │員警:這如果用衛生紙包起來的都是啦。 ││ │員警:是不是? ││ │員警:對。 ││ │汪:ㄟ,這個是水啦。你拿,拆整箱的嘛。 ││ │員警:阿不然這什麼水阿? ││ │汪:這是我去…(聽不清)拔草的時候拿來洗手的。 ││ │員警:這個都是一起的。 ││ │員警:嘿阿,這些都是一起的。 ││ │員警:黑色袋子裡面。 ││ │員警:先算幾包啦。 ││ │員警:再找一下啦,有用衛生紙包起來的應該都是啦。 │├─────────┼───────────────────────────┤│影片時間:8 分48秒│D 員警復翻找C 工具箱,翻找完畢將其歸位後,將前揭找出裝││至10分30秒 │有白色晶體之塑膠夾鏈袋及其他物品排列整齊,並計算出有28││ │包裝有白色晶體之塑膠夾鏈袋及3支吸食器。 ││ │ ││ │員警:這支鑰匙是哪一台的? ││ │汪:那他之前那台車的,那沒有用了啦。 ││ │員警:阿這也是你放到忘記的喔? ││ │汪:蛤? ││ │員警:這也是放到忘記的喔? ││ │汪:我跟你說啦,這…有時候是…這是之前嘛,因為…他們是││ │不是都會突然工作(聽不清)很久,阿他現在突然如果要出去││ │的時候,就跑掉了,阿我會把它撿到一起。 ││ │員警:他,他是誰?你說的那個他是誰? ││ │汪:蛤? ││ │員警:他是誰啦? ││ │汪:朋友阿。 ││ │員警:哪一個朋友阿? ││ │汪:朋友阿。 ││ │員警:哪一個啦? ││ │員警:哪一個啦? ││ │汪:就朋友阿。 ││ │員警:阿朋友你不知道名字? ││ │汪:我真的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我…你要信也好,不信也好││ │,我真的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 ││ │員警:喔,對你自己沒幫助,你這樣不講對你自己沒有幫助。││ │汪:不是沒幫助阿,阿重點是… ││ │員警:沒幫助,就是沒幫助。只是全部都在你頭上而已。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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