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他字第631 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柒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偉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7 號判處無罪,經上訴後雖曾經撤銷,但最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218 號上訴駁回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在卷可稽。而上述案件中曾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761 公克,驗後淨重0.750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310 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贓證物發送通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2 月4 日屏檢謀祥98執他631 字第1109004699號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3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231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均於屏東地檢署110 年度聲沒字第60號卷內)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雖被告否認為其所有,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海洛因1 包為被告所有,上述刑案最後亦係判決被告無罪業如上述,故未於上述刑案中一併依法宣告沒收,然前開毒品既屬法律規定之違禁物,且經聲請人依法聲請,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