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四號

不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乙○○
被告
黃愚華

        翁佳輝

右列甲○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提出繕本貳份。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自訴狀未記載被告犯罪事實及犯罪時間、地點,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未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並檢附自訴狀影本,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李 建 忠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不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