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四號
- 聲請人
- 乙○○
- 被告
- 黃愚華
翁佳輝
右列甲○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提出繕本貳份。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自訴狀未記載被告犯罪事實及犯罪時間、地點,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未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並檢附自訴狀影本,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