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他字第631 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柒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偉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7 號判處無罪,經上訴後雖曾經撤銷,但最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218 號上訴駁回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在卷可稽。而上述案件中曾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761 公克,驗後淨重0.750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310 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贓證物發送通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2 月4 日屏檢謀祥98執他631 字第1109004699號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3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231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均於屏東地檢署110 年度聲沒字第60號卷內)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雖被告否認為其所有,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海洛因1 包為被告所有,上述刑案最後亦係判決被告無罪業如上述,故未於上述刑案中一併依法宣告沒收,然前開毒品既屬法律規定之違禁物,且經聲請人依法聲請,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