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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涂裕洪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伍耀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伍耀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伍耀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茲審酌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尚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有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得之機車1部業經被害人郭飛翔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2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兼衡其行竊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機車1部,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領回,有如前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482號
  被   告 伍耀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伍耀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定
    應執行刑為3年9月,又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1年9月,合併執行而於民國105年4
    月12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嗣假釋經撤銷再入監執行殘
    刑1年7月18日,甫於107年11月6日執行完畢。
二、詎伍耀宏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
    意,於110年10月19日18時許,見郭飛翔停放在其屏東縣○○
    鄉○○村○○路000號住處前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
    部(約值新臺幣7萬元)之鑰匙未拔,且無人看管,認有機
    可趁,遂以該鑰匙發動上開機車引擎之方式,竊取上開機車
    供作代步工具使用。嗣伍耀宏於翌(20)日21時26分許,騎
    乘上開機車行經屏東縣○○鄉○○路000號旁時為警當場查獲,
    並扣得上開機車1部(已發還郭飛翔)。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伍耀宏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郭飛
    翔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各1份、蒐證照片4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9張等在
    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伍耀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
    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 新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 孟 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0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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