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建誠
- 選任辯護人
- 林維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宣判日期欄就宣判日期之年份雖記載「107年」,然依卷附審判程序筆錄、本院書記官製作正本之日期,均係於「111年」間,足見本案判決係於「111年」所宣判,是原判決關於宣判日期之年份顯有誤寫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應屬誤寫誤繕,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