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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涂裕洪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耀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耀雄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唐耀雄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於「8時41分前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0時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得之機車1部業經被害人饒紋慈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3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暨兼衡其行竊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機車1部,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領回,有如前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453號
  被   告 唐耀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耀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5
    月7日8時41分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屏東縣萬丹鄉環西路「萬丹國民小學」附近,趁無人注
    意之際,先徒手竊取並騎乘該處路旁所停放之腳踏車(唐耀
    雄竊取前開腳踏車所涉刑法竊盜罪嫌部分,另行偵辦中)上
    路後,見饒紋慈停放在前開地點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遂以自備鑰匙發動上開機車
    引擎之方式,竊取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後
    循線查獲,並於111年5月16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巷0號前,尋得上開機車1部(已發還饒紋慈)。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耀雄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饒紋
    慈之指述情節相符,復經證人陳品蓉證述明確,且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蒐證照片3張、監視器
    影像擷取畫面10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盧惠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靖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0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