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9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沐耘
- 選任辯護人
- 蘇佰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一「第4條第1項、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條第3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其中理由欄貳、一部分,雖記載「第4條第1項、第3項」,惟參之其後所載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顯見前述條文項次有贅載、誤繕之情,然尚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