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振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6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振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09年度聲勒字第2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6、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38公克、驗後淨重0.02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5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