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紀錄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振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6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振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09年度聲勒字第2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6、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38公克、驗後淨重0.02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5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