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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涂裕洪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增榮

具 保 人 謝凱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凱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凱中因被告謝增榮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4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謝增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高雄高分院指定保證金24萬元,並由具保人謝凱中於民國111年7月20日繳納後即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6年(2罪)、有期徒刑16年6月、有期徒刑16年2月(2罪),並就前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32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屏東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案經移送屏東地檢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2年3月22日屏檢錦祥112執1137字第1129011269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再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現因本案經屏東地檢署於112年4月18日以112年屏檢錦執祥緝字第667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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