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育萱
具 保 人 潘靖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靖淩因被告朱育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入監執行乙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則其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執行,即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