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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六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六二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攜帶兇器,毀損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萬能鉗及鐵剪各壹支沒收。

事實

一、乙○○曾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二年六月,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假釋出獄,詎其於假釋期間,猶未知悔改,復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仍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二分許,攜帶有客觀上具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萬能鉗、鐵剪(均為其所有)、鐵撬、千斤頂(自所承租之車取下)各一支,至位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路一五五之一五號甲○○所經營無人居住之隆興商行,以上開兇器毀損該商行屋頂石棉瓦,侵入上址竊取甲○○所有之「五五五」牌香煙三條、「七星」牌香煙三十三條、「和平」牌香煙一條及「大衛杜夫」牌香煙七條,得手後欲將贓物搬運至屋頂時,誤觸警鈴心慌逃逸,不慎自屋頂跌落地面,為警適時趕到當場查獲,並扣得萬能鉗、鐵剪、鐵撬、千斤頂各一支。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認有於右揭時地持上開兇器,毀損上址屋頂石棉瓦侵入隆興商行欲竊取物品之事實不諱,核與被害人甲○○證述之情節相符。惟否認有何著手搜尋財物之行為。經查,被告侵入隆興商行後搜取香煙,並將竊得之香煙欲自屋頂搬離時,警鈴聲嚮,旋為警查獲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明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空口否認有著手搜尋財物之行為,顯屬無稽。此外復有贓物保領結書在卷可佐,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萬能鉗、鐵剪、鐵撬及千斤頂為鐵製品,質地堅硬,且能供被告毀損屋頂石棉瓦之用,客觀上足認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為兇器之一種。又屋頂之石棉瓦依社會通常觀念亦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自屬安全設備無疑。是被告持上開兇器毀損隆興商行屋頂石棉瓦侵入竊盜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罪。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持兇器毀損安全設備之手段、不求進取,思圖不勞而獲、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萬能鉗及鐵剪各一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予宣告沒收。另鐵撬及千斤頂各一支係自承租之車子取下,並據被告供明在卷,是既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人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九號移送併辦意旨另謂本案與被告在八十九年十月及十一月間所犯竊盜罪嫌部分,屬裁判上一罪云云,惟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行為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之內,出於主觀上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之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六號著有判例可稽。經查:本案犯罪時間係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二分許,而移送併辦被告多次之竊盜行為係在同年十月、十一月間犯之,業據被告自承及證人丙○○供承在卷,復有贓物領具等在卷可按,與本案時間相距約五月之久,被告顯非基於概括犯意而為,難認其為連續犯,本院自不得併案審理,應檢還檢察官續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水生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林昌義

書記官 丁廣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六二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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