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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九號

違反能源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國永余德正陳姵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屏簡字第二四八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四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銷售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柴油肆萬玖仟伍佰公升、加油槍肆支、馬達壹台、油槽肆座、帳冊貳本及出貨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能源管理法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悟,竟仍基於銷售能源產品之犯意,先向綽號「阿德」之年籍、姓名不詳男子購買柴油,於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下,自九十年二月中旬起,將其向綽號「阿德」之人所購得之柴油、加油槍四支、油槽四座、馬達等物品放置於屏東縣麟洛鄉田道村農安巷一號,再由位於嘉義市○○路二六九號「活洋企業有限公司」等不特定之客戶,以電話向其訂購後,其再駕駛油灌車載運柴油至客戶指定之地點銷售。嗣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十二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柴油四萬九千五百公升、其供銷售所用之加油槍四支、馬達一台、油槽四座、帳冊二本、出貨單二張及乙○○、陳仲新二人分別所有之IQ—626號、VN—702號油灌車二輛。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屏東機動查緝隊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理由

一、被告承認銷售柴油之事實,此與證人張進成所供述之情節相同,再查,扣案之油品確為柴油無誤,已經中油煉製研究所化驗鑑定明確,有偵查卷附之檢驗報告為憑,而扣案之柴油多達四萬九千五百公升,顯非供己使用,因此,被告供稱有銷售柴油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此外,復有其供銷售所用之加油槍四支、馬達一台、油槽四座、帳冊二本扣案可供參考,事證極為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柴油係經濟部公告屬能源管理法第二條所稱之能源,依同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之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銷售業務罪。又被告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能源管理法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表可參,其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之本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被告於警訊時即供稱因家境困苦才販售柴油補貼家用等語,則其顯不可能同時擁有二台油灌車,況上開車號IQ—626號、VN—702號油灌車係乙○○、陳仲新二人所有,已據其等供述屬實,並有其等提出行車執照可資參考,且依證卷資料顯示,並無何證據足以證明該車子確係被告所有,故原審據以宣告沒收,顯有違誤,自應予以撤銷改判。茲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經主管機關檢驗許可而私設販賣柴油設備,顯然對於我國能源之管理及附近居民及住戶之人身安全隱藏極大危險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柴油四萬九千五百公升為被告用以銷售之產品,應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後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加油槍四支、馬達一台、油槽四座、帳冊二本係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採樣送鑑耗損之些許柒油,顯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水生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 法官 黃 國 永

法官 余 德 正

法官 陳 姵 君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沒收其輸入、輸
出、生產、銷售之產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九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能源管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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