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0歲
- 選任辯護人
- 乙○○律師
張賜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連續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3年12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4年3 月22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以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