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丁○○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黃政雄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孫智仁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等三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等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